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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
 
 
报送时间:2008-9-23 16:27:00 浏览次数: 4603
 
 

各自来水用户:
       根据太原市物价局《转发省物价局<关于推进“差别水价”和“阶梯式水价”改革 促进节约用水 适当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>的通知》(并价商字[2008]106号)精神,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,促进节约用水,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,决定从二○○八年九月一日起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  一、自来水价格标准
       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按用水性质不同,分为居民生活用水、工业用水、行政事业用水、经营服务用水、特种用水等五类。
        ㈠ 居民生活用水
       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“阶梯式水价”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。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、学校(含幼儿园)生活用水。
        1、对已实施“一户一表、水表出户”的居民用水户,实行“阶梯式水价”。各级水量与对应水价如下:
        一级水量:每户每月9立方米及以下,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.30元;
        二级水量:每户每月9立方米以上至13.5立方米,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4.60元;
        三级水量:每户每月13.5立方米及以上,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6.90元。
        2、尚不具备“一户一表、水表出户”的居民用水户和学校生活用水户,其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.40元。
        ㈡ 行政事业用水
       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.70元。执行范围是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事业单位、城市绿化、环境卫生、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及非盈利性医院等用水。
        ㈢ 工业用水
        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.40元。执行范围是工业企业用水。对按国家产业政策纳入省、市所属限制类、淘汰类的工业企业,实行“差别水价”,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,限制类企业加价一倍;淘汰类企业加价三倍;污染严重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加一倍(执行“差别水价”的企业名单由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甄别核实后确定)。
        ㈣ 经营服务用水
        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.60元。执行范围是交通运输业、邮电通信业、金融保险业、外贸、菜市场、国营粮店、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、商业企业、饮料生产业、澡堂、洗染理发、旅店(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)等各种服务业、文化娱乐场所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、盈利性医疗机构等用水。
        ㈤ 特种用水
        特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8.00元。执行范围是桑拿浴等高档洗浴的各种娱乐场所用水、保健医疗等洗足行业用水、高档美容业用水、酒吧、茶馆、汽车清洗、滑冰及高档娱乐场所等行业用水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
       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,其污水处理费仍由我公司代收。具体标准为:居民生活、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0.50元,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.80元,经营服务用水、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.00元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相关配套政策
        ㈠ 此次调价后,对太原市六城区低保户每月增加2元的水价补贴,市民政局将在发放低保金时一并发放;对特困企业和集中供热企业,我公司将在报请省、市物价局同意后,滞后半年执行新水价。
        ㈡对具备实行“阶梯式水价”的居民用户,本户实际用水人数超过3人时,可持户口本、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件,前往市自来水公司营销部门办理水量核增手续。考虑居民在春节及夏季当月用水量较多等因素,为方便居民,我公司将按半年内月均用水量核实一次二、三级水量,并收取相应水费。
        ㈢ 此次调价,省、市物价部门按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,对用水分类进行了调整,且价差增大。为此,请各用户主动与我公司生产处、营销部等部门接洽,将同一进口内的多种用水尽快从接点上按用水性质划分开来。对不按规定划分的用户,我公司将依照《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从高适用水价。
        ㈣ 为维护计量仪表的严肃性,请各用户做好产权范围内水表井的管护工作。表井内设施除我公司专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动,尤其应保护水表铅封完好,确保计量准确。对违反供用水规定的,将依照《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㈤ 为保证此次调价工作顺利进行,经研究请示,我公司让利社会,滞后一个月从二○○八年十月一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新价。敬请各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,按时交纳水费。

         特此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八年九月二十三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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